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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微周刊丨总书记的一周(4月22日—4月28日)

发帖时间:2025-04-05 11:01:59

[38]再如黑格尔的民族国家也是旨在为德意志的国家建构提供一种理论供给。

例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意,在申请复议并经过服议后,他/她既不服从复议决定,也不依法向法院起诉,而是选择走上访之路。在现行信访处置机制下,事实上进入了核心政制范围并与之内容相异的那部分信访的体制性要素,往往与核心政制形成零和关系,两者在正义推进过程中形成的竞争通常也具有零和博弈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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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言论出版自由来说,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即使从学理上看,也尚未见有学者提出和证明信访是某种基本权利的具体存在形式。(3)各级人大代表以及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主要领导人的直接的和有序的竞争性选举。在现实生活中,信访体制损害核心政制的情况大量存在。3.信访体制既然是外在于核心政制的东西,它在我国整个的宪法框架中的实际效用如何,当取决于它本身的状态及其与核心政制的协调配合情况。

例如,据报,2008年 7月13日,某市市委书记和市长等8名市级党政领导全员出动,召开联席会议,对14个疑难集体上访问题进行调度,采取逐案听取汇报、逐案分析情况、逐案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最后14个案件全部明确了解决办法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按上文表述过的思路,可在逻辑上将信访体制与核心政制的组合互动关系分为两种行为模式:一种是各安其位、谨守分际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信访机构的设置虽无法律依据,但有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等法规范性文件做依据,其活动充分尊重宪定机构的地位和职权。其二,检察监督主要采取主动形式,行政诉讼则采取被动形式。

在整个行政法制监督机制中,权力机关监督(即人大监督)的主要功能和特征是:其一,人大监督主要针对行政立法行为、政策行为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而行政诉讼监督目前则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既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总之,行政救济途径在民主、法治国家通常都是多种多样的,行政诉讼只是其中的一种途径,但这种途径由于采用严格的司法程序,法律化、制度化程度最高,因此在整个行政法律救济机制中具有最重要的地位。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诉讼功能和作用的认识有一个发展的过程。

所谓行政审判的大局意识,正是基于这种动态平衡的理念,并受这种理念制约。这样,相对人法治途径走不通,只得走申诉、上访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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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和东欧国家行政诉讼的功能主要是监督:由普通法院通过审判活动来对行政管理进行监督[3](P154-157)。各机关处理请愿案件时,得通知请愿人或请愿人所推代表前来,以备答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既要遵循法律的具体规定,又要善于运用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解决个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复议可通过和解协议实际结案的情况下,解决行政争议的纯协调制度则主要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运作。

另一种倾向是原苏联、东欧国家的行政法过分强调公权力对相对人和对社会的管理,过分注重运用公权力构建社会经济秩序,推进公共福利,而忽视对公民个人权益,特别是个人人格尊严的保护。政府机关及其负责人对待行政争议,不是鼓励相对人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依法治途径解决,而是逼着相对人走人治途径。自然界的新情况、新问题如地震、海啸、非典、水旱灾害等,社会的新情况、新问题如金融危机、事故灾难、暴乱、骚乱、动乱等。该法的制定和实施(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无疑将进一步促进我国法律监督机制的发展和完善。

但是,如果其先选择了行政诉讼,即使其对诉讼结果不服,也不能再寻求行政复议或其他途径处理了。为此,在现时的情况下,我们特别有必要对行政诉讼的功能和作用进行再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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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院运用这种平衡准则时,他们也碰到了在个体权利和社会权利之间选择的困难。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如何贯彻平衡理念和平衡原则?特别是在国家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其他经济危机而实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方针政策的大背景下,行政审判如何平衡各种利益,实现既要保证各项应对措施落实到位,又要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因权力违法滥用而受损等前述五个既要……也要……的目标?为此,我们有必要对平衡理念和平衡原则及其相应理论加以认真和深入的研究,以真正把握其实质和内涵,使之在实践中不偏离该理念、原则的正确方向。

行政诉讼作为传统的三大基本诉讼制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之一[2],其功能和作用是多方面的。通过利益衡量,如果认定后者的利益大于甚至远大于前者的利益时,并不一味地要求后者服从前者,后者为前者让路,而是应尽量发现、探寻和选择兼顾两者利益,甚至更多地向后者利益倾斜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对申诉、控告、检举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法律调整,但许多单行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对人寻求这一救济的条件、程序,特别是国务院2005年制定的《信访条例》[15]对行政相对人通过信访途径进行申诉、控告、检举以及接受信访的机构依法、及时、公正处理信访中涉及的行政侵权行为和为信访人提供救济规定了具体、详细的程序规则。一、行政诉讼的解纷功能行政诉讼制度首先是一种诉讼制度,是其内容为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制度,所以,行政诉讼的首要功能和作用即是解纷: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审判作为社会关系、社会利益的一种重要调节器,当然不能超然于国家整体平衡机制之外,而应与国家平衡的整体任务相协调。由此可见,行政诉讼的解纷、监督和救济功能、作用,与改革、发展和稳定是统一的,越重视发挥行政诉讼的解纷、监督和救济的功能、作用,越有利于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行政诉讼的监督功能行政诉讼的第一功能和作用是解纷,但行政诉讼解纷是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进行的。[2]现代诉讼除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外,还有宪法诉讼和其他特别诉讼,如国家赔偿诉讼、社会诉讼等。

否则,公共利益就难以得到有效维护。相较于行政诉讼,社会舆论监督的主要功能和特征是:其一,社会舆论监督针对整个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所有违法、违纪行为,而行政诉讼仅针对行政机关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

毛泽东同志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平衡、静止、均势是相对的,而不平衡、变动、差别是绝对的[22]。就解决行政争议而言,除了行政诉讼制度以外,其他解纷制度还有调解制度、和解制度、协调制度、申诉制度、信访制度[6]和行政复议制度等。

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其严格性不及行政诉讼程序,但严于一般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复议的裁决通常是非终局的,相对人不服,尚可提起行政诉讼[9]。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均会导致对过去已形成的平衡的不同程度的破坏或挑战。他们这样做也许是为了保一方稳定、和谐、发展,怕老百姓告状影响、妨碍了他们的建设和发展的进程。因此,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争议发生后,是选择行政诉讼还是选择其他行政争议解决途径,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行政诉讼首先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7]关于行政调解的范围(与民间调解、司法调解的区分界限)、主体、程序等,目前国务院法制机构正在进行立法研究,在今后条件成熟时,有可能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进行规范。

既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政务公开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又要注意把握信息披露的时间、对象和范围,保证政府信息公开不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在此三种功能和作用中,救济无疑是行政诉讼最基本的功能和作用[12]。

既要注意保护各类企业的信赖利益、公平竞争,促进政府诚实守信,也要考虑因金融危机而导致的情势变更因素,充分考虑特殊时期行政权的运行特点,妥善处理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根据社会主义的法治的一般理念,在一般情况下,后一利益与前一利益发生矛盾冲突时,通常要求后一利益服从前一利益。

从而重信访、申诉、纪检、监察而轻行政诉讼。但是,目前仍有一些公职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对于行政诉讼的功能和作用仍有怀疑,甚至持否定态度。对于这种矛盾和纠纷,绝大多数只能通过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途径使相对人被侵犯的权益得到恢复或补救,才能缓和、平息,乃至最终化解。其三,人大监督结果可以直接导致对公职人员的撤职、罢免,而行政诉讼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是否撤销作出判决,而不能直接追究违法公职人员的法律责任[11]。

救济不如申诉、控告快捷、便利、廉价。其二,行政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主要采取主动监督方式,而行政诉讼则采取被动方式。

当然,法院不同于政府,法院要更注重于保持和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一是运用依法行政、依法解纷、依法监督和依法救济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

例如,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强制拆迁、企业改制、税费征收等)不服,发生行政争议的时候,政府机关和政府机关领导人不是鼓励行政相对人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争议,而是通过各种方式阻止相对人寻求法律救济,如通过向复议机关、司法机关负责人打招呼,要求复议机关和法院尽量不受理当事人就所谓敏感问题、敏感事件申请的复议和提起的诉讼,甚至发布指示、指令,通过正式或非正式规范性文件规定复议机关和法院不得受理相对人就某种行为、某类事项所申请的复议或提起的诉讼,缩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定受案范围。可见,行政诉讼监督是整个行政法制监督机制中的重要环节,但它不是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唯一环节,它不能取代其他监督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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